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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裁定解难题

2009-02-09 15:51:39 来源:


巧用裁定解难题

    地处江苏高邮县城闹市区中市口的三层综合营业楼,建成于七十年代,为商业局纺织品公司下属百货大楼(下称大楼)和供销合作总社生活用品果品公司下属城中门市部(下称门市部)合资兴建,共同使用。大楼居南,使用面积三分之二,门市部位北,使用面积三分之一,即使在“全民经商”狂潮的冲击下,生意仍很兴隆。 
   体改后,商品竞争激烈,打破两家相安无事的局面,双方互相交叉经营,矛盾日趋尖锐。 1984年,大楼倚仗主大门、商店标识在其使用界内,且占地面积大于门市部,使用货架隔断营业楼,以遏制门市部咄咄逼人的竞争。大楼此举,造成门市部客源被截,门庭冷落,生意锐减,顾客购物不便,店容店貌不佳之后果。对此,县委、县政府极为重视,在召集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县府办专门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大楼限期拆除货架,通开经营。其后,县府办又发文转发大楼主管部门的检查。 
   1988年后,两家均实行租赁经营。利之所趋,又交叉经营,再引起纠纷。1989年,大楼数次隔断营业楼,行政干预已不奏效,门市部重吞前述苦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1月中旬,门市部委托笔者代理,旨在促成法院年底解决通开经营问题,赶上包括90年元旦、春节在内的销售旺季。接受委托后,笔者感到要在短短的40多天里实现门市部的要求,难度颇大。一是本案貌似两基层营业单位的矛盾,实为商业、供销二大系统的纠纷,牵涉面广,头绪多、速结此案希望渺茫;二是法院受理后,也感棘手,迟迟不处理,民事案件无审结期限之规定,走调解 → 判决 → 上诉 → 再调解 → 再判决之路,遥遥无期。 
   笔者考虑,只有通过裁定,才能另辟蹊径,缓事急办。 然而,《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所列五项具体的裁定范围,并无本案情形,第六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如能适用,乃唯一希望所系。笔者就此入手,认真研究案情,发现综合营业楼从设计到使用都是作为整体考虑,特别是消防栓、水龙带在南楼梯,在大楼使用界内。电闸、自来水总阀门在楼的北侧,在门市部使用界内。以此为基础,择大楼此举属重大消防隐患为突破口。笔者于代理后的次日,为门市部代写《关于请求裁定迅速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申请》,理由有三:一是冬季防火的迫切需要。冬季火灾频仍之时—— 裁定的“天时” ;楼的整体性,楼及物资价值的巨额性,楼周围单位、居民众多性等 —— 裁定之 “地利” 。我条分缕析,着力喧染。二是经营旺季的需要。言大楼给门市部造成的经济损失。三是方便顾客的需要。谈隔断营业楼,带来的不良社会后果。 
   笔者预感,欲促成法院迅速裁定,必须借助于职能部门的结论。11月20日,笔者又为门市部起草了《关于排除县纺织公司城中百货大楼重大消防隐患的请示报告》,报县公安局消防股,送法院。县公安局接报告后极为重视,11月23日,以邮公消字(89)第17号向县政府作出《关于要求消除重大消防隐患的报告》,报、送包括法院在内的有关部门、单位。数日后,法院还无动静,笔者又以县公安局报告为依据,代似请求裁定的紧急申请,法院不再懈怠, 12月22日,终于作出(1989)法民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大楼五日内搬离障碍,恢复原通道。   本裁定,大楼12月24日签收,应于12月29日前执行,直至29日上午,大楼还无动静。元旦在即,门市部心急如焚。笔者和承办人磋商强制执行事宜。承办人表示,鉴于强制执行将会产生的社会影响,必须慎重对待,要请示院长,甚至县领导,元旦之前顾及不到。为山九仞,不能功亏一篑。29日下午,笔者只身前往大楼主管部门县纺织品公司,目的是通过该公司做大楼自觉执行裁定工作,恰逢商业局领导、大楼负责人均在场,商量对裁定书的对策。笔者耐心听取大楼方的“苦情”、“牢骚”后,从裁定的严肃性、强制执行的不良后果等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启发觉悟。30日上午,通道打开。 
  本案给笔者的启示: 
  1 、律师工作应是一项创造性的工作。我国的法制基础薄弱,尚须加强。然而,法规中某些弹性规定,只要律师研究深透,创造性的运用,是可以化原则为具体,变理论为实践,体现业务水准。反之,对弹性规定熟视无睹或认为是虚设条款,则易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停留在一般状态,无从展示律师工作的创造性特点。 
  2 、律师工作应是一项社会性工作。以本案为例,如没有县公安局作出的“重大消防隐患”的结论,裁定必“难产”,如没有商业局,纺织品公司认识的统一,大楼岂能自觉执行裁定?归根结蒂,笔者若不从事看似案外的社会性活动,恐难实现前述效果。 
  3、律师工作应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辅相成的工作。笔者代理本案,事务所收取的只是区区几十元的代理费,付出的劳动远远超出,似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打架。而此后,门市部主管部门县生活用品果品公司主动聘请笔者为常年法律顾问及县供销合作总社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请笔者代理,则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成“姐妹”,相辅相成的佐证。可见,在处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矛盾时,必须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全面、联系、发展的观点,从宏观上认识,才不致于得出相悖的结论。 
—— 发表于湖北省司法厅主办《律师世界》1991年第3期
促成了该刊开辟了“我的办案之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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