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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底抽薪
2009-02-19 17:22:20 来源:
对字面看似双方公平、实为一方陷井的条款忽视,草率签订协议的现象,作为律师,并不少见。但如何避免委托人不利条款现实结果的发生,代理律师是颇费思量的。
2006年8月,本市一刚从名校毕业的吴某,和邻县一从事教育互联、咨询服务的公司签订了“家校通”业务合作协议。所谓“家校通”业务,是指通过公司和电信部门建立的信息平台,实时将学生所在学校、学生在校等情况和家长进行沟通,便于学生家长及时了解相关情况、掌握相关信息。协议要点:吴某自愿补助公司8万元,用于补偿公司的先期市场开拓费用,占有公司为该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的20%产权(协议第二条);吴某另应根据需要出资7万元;公司与吴某按6、4分成利润;对合作项目单独建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作,否则,要求终止或解除协议的一方放弃清算、财产等权益(协议第九条)。协议未对帐务查阅、公开、合作期限作约定。相关事实还有:公司在与吴某合作前,已独自经营“家校通”业务;区区固定资产价值不仅没有列出价值,且含电话线路、光纤等附着于公司使用才显价值的非有形资产。
吴某出资计10万元后,只是从事开拓该县以外的市场工作(实际未有效果),对在该县已运营业务无从过问,经营业绩无从知晓,看帐要求也被拒之。除出资外,形同合作项目的局外人。数月后,吴某提出解除合作关系,公司反要求吴某追加协议投资5万元。公司之所以这样,是自恃吴某如诉讼解除协议,将失去全部投资。
经全盘、慎密考虑,我以合伙纠纷为由,为吴某起诉。请求事项如下:一、解除合作协议的履行。目的:结束吴某有名无实合伙人的处境。理由:协议未订合作期限,公司无视吴某作为合作人应享有的权利,构成根本违约。二、撤销协议第二条、第九条。目的:突出不利约定可能造成丧失利益的重围。理由:依法律“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可在一年内申请撤销的规定。三、对合伙期间的经营业绩进行清算,清算后分割合伙财产。目的;逼其公开帐务,曝光盈亏,得到应得财产。理由:民法合伙人退伙的权利。
我的预期效果是:第二项请求事项的暗含“杀机”是,从根本上瓦解公司原先的想法,且解除了吴某依协议第二条只能分割几千元固定资产和无用无形资产的不利后果。第三项请求事项,是因为矛盾未激化前,公司曾透露过该项目的收益相当部分用于了相关人士的私下分成,这是不合法、法庭不会认可的。如此,在收益确定的前提下,不合法的支出不予认帐,只会产生对吴某有利、对公司不利的结果。
果然,我方釜底抽薪的做法,打乱了公司的阵脚。二次开庭,公司均不能提供合伙帐目。据此,我提出,公司既举证不能,法庭应作出按吴某投资额退还合伙财产的判决。败局已定,公司不得不签订“城下之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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