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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天条”

2009-02-24 10:48:34 来源:


挑战“天条”

  由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性质所决定,律师无公权可倚,唯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独立思辩素质,方能“忠人之事”。

  200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农村合作基金会运行中发生渎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文件,该文件要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案中以具有公务员身份为准)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履行管理职责时,违反规定放贷,造成损失的,应按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本省范围内,“两院”的一致意见,奉若“天条”,属办案最权威的意见,谁会质疑,岂能挑战?在我受托辩护前,当地检察院、法院已据前述文件,起诉、判处了两名相关人员,更不用说全省范围内所涉人员了。

  我的当事人委托我时,仅仅认为指控的事实有出入(如损失的贷款是受命于领导而发放、损失并非不能挽回等等),压根没有往无罪上想。我却认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主体(对象)必须是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循法理,是“职务说”,而不是“身份说”。通俗地讲,是对行使国家机关职权的人适用,即便该对象不具备公务员身份,比如公安机关的辅警也在所不问。而农村合作基金会并非国家机关,而是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发放贷款行为是商事行为,不属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两院”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同时,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旗帜鲜明地作了无罪辩护。并迅速向“两院”发出废止前述文件的建议,受到“两院”的高度重视。最终,检察院先是撤回起诉,后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对这一做梦也不敢想的结果,我的当事人深感幸运:与他已受刑事处罚的两个同行相比,政治生命未受影响,工资待遇恢复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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