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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胜实
2009-02-19 17:24:43 来源:
民间流传的“父债子还”、“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诸如此类的说法,折射了百姓只重视债权债务的事实,业内行话谓之“重实体,轻程序”。殊不知,程序不仅具有反作用,甚至起决定性的作用。
数年前,一行政机关接到上海某区法院的传票,传票所定案由“承揽纠纷”。原告是某中央国家机关所属报社的一周刊(副刊),追索50多万元广告费。作为法律顾问,我心生疑窦:民诉法规定加工承揽纠纷,由加工承揽的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报社报纸标注,报社在北京,印刷也在北京,承揽行为地应在北京。本案应由报社而不是周刊在北京或在我地法院起诉,原告怎么会是周刊,又在上海起诉?再经了解,周刊人员和我方接洽并刊发了广告属实,但周刊疑似为了报社拉广告创收为目的,周刊对广告收入可能享有较大的分成。据此,我建议在十五日的异议期内向上海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我方负责人担心,上海法院水平高,会乱收案件?异议被驳回会不会得罪了法院,对今后处理不利?我解释,所提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是有把握的;上海法院对不应受理的案件而受理,有偏袒原告之嫌,如不争取管辖权,对案件处理反会不利;可以判定,周刊绕开报社起诉,反映了周刊不愿让报社知道;管辖权异议一经提出,官司是否继续打下去,则取决于报社的态度;从内部关系分析,周刊的态度不能等同于报社的态度,即周刊想打的官司,报社从对法律的理解、诉讼利益考虑,不一定也想打。管辖权异议发出后,受理法院很快电话和我方联系,称异议成立,不仅如此,该院还动员周刊撤回了起诉。不久,我方接到了法院准许周刊撤诉的裁定。
对实体的序幕还未拉开,在程序阶段就结束了纠纷这一结局,我方负责人高兴地说“上海法院可能想不到高邮人也这么精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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