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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名当有道
2009-02-24 19:25:59 来源:
律师出名当有道
论出名,20年前的1988年,我26岁,就入了党、做律所(当时还叫法律顾问处)副主任、受聘为高邮县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可谓成名早矣。
除了年纪轻轻就担任本地最高层级的法律顾问,有助出名外,我还承办了许多无罪、改变定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参与政府重大项目的引进、谈判,协助消弭群体纠纷等方面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常人眼中,皆是出名之径。
我没有走常人能够理解的造势、出名之径,原因有二方面:
一是淡泊心理。长期受先哲前贤“视功名如浮云”理念的熏陶,并以此自律。
二是职业操守。政府的事务处理得再成功,我基本做到三缄其口,以免产生负面效应。如果没有宏观视野,大局意识,甘当无名英雄的精神,是不能做到的。同时职业操守及良知提醒我:对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宜为了宣传自己而揭其需要愈合的伤疤;之于民商事案件,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将打官司列入难以启齿范畴内的,我必须尊重。况且,有些商事案件还有保密之必要。即便引用案例,也非常审慎地注意角度、范围、层面等,避免当事人的负面影响。
循传统观念,我承认我是保守的,但是心安的。没有“踩着别人肩膀往上爬“。
竞争的加剧,利益的追逐,使得出名成了一个前置条件或需搭建的平台。名利、名利,先图名后收利。但为出名哪怕是出臭名,混个脸熟,则为人们所鄙视。律师界非净土,也不例外。
5月14日的高邮信息登了某律师事务所号召本市律师向灾区捐款的倡议书。该倡议书除有游离倡议书行文特点较多“激情”内容外,我和向我反映此事的许多律师同仁有着一致的观点,即该倡议书是借关爱“栈道”,渡扬名“陈仓”。
理由浅显但雄辩:
一、每次赈灾捐款,律师均会接到主管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具体指示,有组织统一行动的。换言之,律师献爱心,是无需该所以倡议的形式出面 “组织”的。事实也是如此,该倡议书登报之日,各所已按司法局的要求,统一将捐款汇交了司法局。
二、本地律师寥寥40多人,几个所。即便该所确系倡议真意,电话联系,更为便捷可行。
三、倡议书中的“首先从自己做起”内容,意味着该所走在了其他所前面,有事实根据吗?
四、该倡议书会产生抬高该所及律师贬低其他所及律师的负面效果。
对于出名,以下名言可能与结果有关:“桃李不言,下自成溪”,“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你将作何选择?
一篇匪夷所思的倡议书,使我不得不写了如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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