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厚喜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关于在招商引资中的建议
2009-02-24 10:54:58 来源:
我在我市从事律师职业二十年,亲历了我市近年来社会长足进步、经济加速发展的大好形势。同时,在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洞悉金融机构体制对本地经济发展所需贷款支持的制约及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无奈,并常思破解之策。最近,研读了从2005年4月1日施行、由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公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感到在招商引资中重视引进典当行项目,既是域外投资领域的新亮点,也能突破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实际上对我市贷款的封锁,或许能通过典当行的介入,激活国有商业银行参与竞争,逼其修正现行策略,全方位、多渠道地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具体思考如下:
一、中小企业在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难的成因
1、囿于国有商业银行全国一级法人的体制,本地国有商业银行无放贷自主权。
据我所知,尽管每笔贷款并未由国家总行批准,但是,本地国有商业银行无权自行决定发放贷款,则是不争的事实。贷款发放最起码要通过设区的市级分行批准。这也是地方领导有时招呼打不通的体制原因。
2、国有商业银行形成的我市企业不诚信的印象。
虽然一些企业贷款不还,有诸多的历史原因,许多还具有政策性因素。但多家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将我市列为金融高危区。在贷款发放上,采取紧缩政策。这些国有商业银行实际已成为上级银行在我市的吸储机构,把在我市吸收到的存款统交上级行,在其他地区、项目上放贷。
3、国有商业银行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僵化的管理制度。
最典型之处:一是,手续繁琐,层层审批。易使企业丧失商机;二是,为了内部考核达标,增加企业抵押登记费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采取的贷款担保措施,主要是以企业的房地产作抵押,而抵押依法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为此,须由企业支付数额不菲的评估、登记费用。这也是贷款应付的成本费用,无可厚非。但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一经登记,无需续办。然而,国有商业银行为了掩饰上级对其逾期贷款的考核,往往以转据、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办法应对。为此,企业只得徒增抵押登记费用;三是,收贷手段不灵活。对一些企业已尽最大诚意,愿以财产抵债而确需在本金、利息作适当让步的还款方案,国有商业银行因惧违反制度,均以无权作让步表态拒绝,宁可“看船沉”。
二、典当行介入高邮投资领域的可行性
1、典当的定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由此可知,典当实质是抵押、质押贷款。
2、典当行的体制。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作为市场经济应运而生的典当行,无疑是不带有国有商业银行体制的烙印和弊端的。
3、主体准入。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具有开办典当行的主体资格。这类公司比比皆是,无准入羁绊。
4、注册资金底限。从事动产质押典当业务的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1000万元。注册资金应不成问题。
综上所述,典当行设立无门槛,加之南方沿海地区民间资金充足,且有民间融资的习惯,将典当行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成功的把握较大。
三、典当行的利益论证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具有以下利益:
1、当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标准执行。逾期不赎当的,执行逾期罚息。
2、综合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24‰。
3、绝当物处理可能产生的溢价收益。
相对于金融机构仅有的存、贷款利息差的唯一利润来源而言,典当行可收取的综合费用,就具有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获利优势。不言而喻的是,投资人的注册资金越多,业务越大,回报越高。况且,典当行在决策效率、发放当金无行业限制、方便企业、节省办证费用等方面的优势,对中小企业极具吸引力。
四、通过招商引资尽快设立典当行的紧迫性
除为尽快解决制约高邮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外,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典当行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们拟定的年度发展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进行调控。因此,我市的典当行必须尽快抢滩,占得先机,免挡局外。
目前,我市有数家当铺,设立于典当行管理办法之前,资金规模小(当时的注册资金要求可能仅为100万元,详情可向计划发展局了解),业务指向可能主要是解决公民生活资金一时不便之需,是不能和典当行等量齐观的。如域外资金来我市设立典当行,业务未被染指,当属独家经营,拥有广袤的业务沃土。此情,当为外资进入动因之一。
作者为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发表于《高邮情况内参》2005年 第17期
- 大家都在看

不久前,媒体报道,北京为解决车满为患、交通拥堵积弊,出台了按车牌尾号每周限行一日的政策,官方称收效明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