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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效力的辐射及防范

2009-02-24 10:52:36 来源:


表见代理效力的辐射及防范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被代理人须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简言之,表见代理就是对本来无代理权的行为因其表面上使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

  正因为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情况,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的相关规定,对表见代理效力的辐射及防范作一简述。

  一、表见代理效力的辐射

  根据合同法前述规定,表见代理其效力的产生源于 “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 ,即 “ 弄假成真 ” 中的 “ 假 ” 通常有哪几种情况导致代理行为有效:

 ( 1 )产生于亲属关系情形。如父母用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存单作质押担保,父母以子女名义签订了相关合同并向质权人交出了存单,质权人此时完全可以相信父母的行为代表子女的意愿。如果日后子女认为父母的行为主张无效,但仍应认定父母和质权人之间民事行为有效。

 ( 2 )产生于授权不明情形。如单位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交给行为人,或者在介绍信、委托书上对权限授予得过于笼统,行为人的行为,均对委托单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委托单位应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 3 )产生于法定代理人、经办人变更情形。如乙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和甲单位形成了多年来的口头买卖业务,乙单位对口头合同均履行了单位应尽的义务。但此后,法定代 表 人或经办人已不在乙单位工作,该原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仍以乙单位名义和甲单位继续形成口头买卖业务,乙单位应对该原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行为履行单位的义务。

  二、表见代理不利后果的防范

  应当说,表见代理具有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交易的安全和民事行为的稳定性等积极的意义,是我国立法的一个巨大进步。然而从用足、用活法律角度,我们就要从加强管理方面着手,预防表见代理适用可能产生的纠纷的损失。

 ( 1 )详列授权权限。对代理人要做到 “ 知人善用 ” , “ 划地为牢 ” ,明确权限,这样才能确保代理人 “ 不越雷池半步 ” ,被代理人利益无损。笔者曾遇一私营 业主咨询,该业主曾委托社会闲散人员追款,但其出具的是授予 “ 处理追款事宜 ” 的笼统授权,而受托的社会闲散人员为了尽快得到追款分成,将原近 5 万元的货款在只收到 1.5 万元后向欠款方出具了 “ 帐已结清 ” 的手续,对此,笔者只能遗憾地告知,该业主的剩余款已被受托人员放弃无从追偿。

 ( 2 )及时通报人员变动情况。对于相对人易产生表见代理理解的己方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变动,要及时通报相对人。特别是对领有大量空白合同、介绍信的业务人员,一旦已离开本单位,要及时向其关系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并要查有实据,使对方丧失 “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 之条件,避免 “ 该代理行为有效 ” 的不利后果发生。

—— 发表于《高邮报》1999年12月7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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