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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债 巨款“归赵”
2009-02-24 10:52:09 来源:
日前,本市某企业(下称高邮企业)在市法院、第二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一次性索回外地某企业(下称外地企业) 拖欠 的货款、损失费共计 70 万元。外地企业是省级有对外进出口权的企业,和高邮企业有多年的协作关系。 1994年8月,双方签订由高邮企业代办国际联运、货发外地企业的需方一境外企业的购销合同,总货款 150 多万元。由于国际行情的变化,所供货在境外销售不畅,外地企业付款迟缓,高邮企业曾多次自行追款,并和外地企业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明确,如外地企业于 1996 年春节前结清货款,高邮企业将减收少额货款,逾期将全面追究法律责任。春节前,外地企业仍欠 60 多万元货款。春节后一上班,高邮企业即向市法院起诉,法官、律师、企业代表迅抵外地企业,经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和 半个月的艰苦交涉,终于为高邮企业追回了70万元巨款。
笔者作为高邮企业的法律顾问和诉讼代理人,深感本案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能给本市有关企业以启示:
一、情面让位于法律。高邮企业在尽了最大努力、自行追款已收效甚微的情况下,毅然决然地寻求法律保护,值得那些认为 “ 情面重于法律 ” 的企业负责同志借鉴。
二、争取了本案管辖权由本市法院行使。虽然外地企业未来高邮企业提货,但由于合同中注明交(提)货地点在高邮企业,合同的履行地为高邮,本市法院享有管辖权。否则,在 “ 地方保护主义 ” 尚未根除的今天,由异地法院处理本案,恐怕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的不便或难度。
三、灵活运用了附条件的法律规定 。 民法通则第 62 条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 ,高邮企业审时度势作了附条件的让步,避免了一让到底的弊端,为外地企业能愿意付款 70 万元筑起了一道法律上坚实防线。
四、较全面地掌握了外地企业的银行开户情况,为市法院采取冻结外地企业银行帐户措施,进而迫使外地企业签订 “ 城下之盟 ” 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基本保证。
五、外地企业是较正规的企业,因受三角债的困扰未自觉付款,尽管对企业冻结存款仅 10 多万元,但由于该企业系省级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比较重视。为了业务的正常进行,避免对外信誉的更大损失,最终由上级主管部门出资了结了本案。可见,贸易伙伴的资金、信誉情况对能否收回货款是至关重要的。
—— 发表于 《高邮报》1996年3月28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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